《台壹》一一年一月以「讀者爆料林韋君國中霸凌學妹」為題,指林在國中時期有跟班及欺凌他人,報道又擅自將林韋君的泳裝照,以電腦修改成僅以淺藍色紗巾遮掩重要部位的照片。林韋君指《台壹》侵害她的肖像權及名譽權,去年提告求償二百萬元新台幣(約五十一萬港元)。
《台壹》辯稱,撰文記者曾向林的學妹採訪求證,至於刊登照片則是林應邀拍攝,原告同意公開,不論有無經過修圖,都沒有侵害林的肖像權。
未盡查證義務
不過,法院認為《台壹》未能舉證,證明曾經獲林同意而修圖,確實不法侵害肖像權。法院又指,《台壹》僅憑爆料者爆料作出報道,未盡新聞工作者最基本的查證義務,因此終審裁定《台壹》賠償林七十五萬元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