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電台台長曾健成(阿牛)早前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罪成,被判罰款三千元,之後一直拒交罰款,至前晚他在啟豐二號船上被捕,警方昨晨將他轉介荔枝角收押所羈押。雖然曾準備以入獄代替罰款作公民抗命,但懲教人員當時發現曾的銀包有逾三千元現金,於是不理他的反對,依據法例直接將三千元扣起抵銷罰款,並隨即將他釋放。曾健成認為懲教人員在他不同意下取走他的金錢並不合理,如相關法例確實存在,政府應予修改,否則就會剝削了一個人欲「以監換債」的權利。
曾健成今年三月被判罰款三千元,法庭當時指明若他未能在六月十九日繳清罰款,便會以七天監禁代替罰款。他當日已表明不會繳交罰款,以抗議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直至前晚,他在啟豐二號上被水警拘捕,並隨即被帶往警署調查,昨上午並隨即被轉介至荔枝角收押所辦理入獄手續,然而懲教人員發現其銀包中有三千一百五十元現金,告知他因所坐的是「錢債監」,人員會依法取去當中的三千元抵銷罰款,再將他釋放。
曾健成稱堅決反對但未獲理會,批評懲教人員做法不合理,會尋求法律意見,又想出未來「對策」:「我每日只帶一百蚊出街,一定唔會多!」他強調會續以公民抗命挑戰不公義制度。懲教署發言人表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該署會按《裁判官條例》及《監獄規則》,將因欠繳罰款而遭警方逮捕的人,其身上財物用以繳付相關罰款。
根據香港法例《裁判官條例》第卅八條訂明,在被判決須繳付罰款的人遭逮捕、或有關人士因欠繳罰款而被送往監獄時,除非裁判官另有指示,否則可將發現的任何款項,用作繳付罰款;《監獄規則》第十一條則規定,除非裁判官在拘押令內另有書面指示,否則若在因為欠繳罰款而被羈押的囚犯身上搜獲金錢,有關金錢「須用作繳付罰款」,不過囚犯須獲准保留十元。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指,法官判案時指明有關人士限期前未繳罰款便要入獄,因此警方拉人後可直接將他送往監獄、毋須再經法庭;而《監獄規則》行文中用上「須」字,即懲教人員不但獲法律賦予沒收現金交罰款權力,且這項權力並無酌情權,認為人員做法並無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