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行為失當,於在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利益案,昨在高院續審。就許仕仁當年入住新地旗下禮頓山相連單位的情況,庭上證供昨披露,在許仕仁○五年七月正式出任政務司司長前的一個月內,時任新地主席郭炳湘指示下屬將該相連單位的原有租約解除並重定新約,當時原租約剛簽訂不足兩個月,並按舊租金十一萬元訂立,但郭炳湘指示重做的租約則按市值租金十六萬元訂定,生效日期則按許仕仁意願定於同年七月一日,即許正式上任政務司司長之日。根據控方開案陳詞,許仕仁之後每月都有開支票交租。
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負責豪宅租務的前董事總經理趙靖詩昨繼續作供,她表示,禮頓山相連單位首份租約於○四年三月卅一日屆滿,但由於郭氏兄弟對是否免除租金未有明確指示,故她一直未有訂定第二份租約。直至○五年四月初,郭炳湘突然問她該單位租約的情況,她坦言未做新約,郭炳湘遂指示她:「咁要快啲補番做。」
第二份租約上列明租金是每單位每月五萬五千元,租約生效日期是○四年四月一日至○六年三月卅一日,雙方於四月廿二日簽約。但趙靖詩續透露,郭炳湘於同年六月又向她查問該兩個單位的巿值租金,她報告巿值租金應約為每單位八萬元,郭炳湘遂又指示她:「要即刻做番份租約係符合巿值租金嘅!」
由於要再簽第三份租約,趙要安排律師先解除簽訂不足兩月的第二份租約,律師並通知她,租客的意願是新租約的生效日期要定為○五年七月一日。資料顯示,這天正是許仕仁正式上任政務司司長的日子。最終雙方於○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約,雖然趙指許一度拒絕繳付按金上期,但紀錄顯示在簽約時兩單位共三十二萬元按金已悉數支付。
控方指出,根據律師行的電郵紀錄,本案被告之一的陳鉅源,曾要求將解約及簽新約的日子,在紀錄上推前兩星期,惟趙靖詩回應表示,她已記不起陳鉅源曾這樣說,但她坦言若非獲得上司准許,她是不會跟人補簽租約的。
至於租金方面,雖然趙一度說租客在首份租約期內未曾付租金,但她之後同意指,屬於郭氏私人公司Meritech擁有的20A單位,已按上級指示免租,而屬於新地附屬公司Harsco擁有的20B單位的租金,則已由郭炳江及郭炳聯兩兄弟透過私人公司支付。
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則指出,趙靖詩當時之所以遲遲未做新約,是因為郭炳湘改變主意有關,郭炳湘明明說兩個單位可免租,之後又反口說不可以。趙坦言對此沒有印象,只記得郭炳湘當時就租金安排的指示不清晰。惟她亦承認,由於郭炳湘只是說20B不能免租及寫成顧問費,但又沒有說明應如何處置,她因此才要向郭炳江請示,並獲郭炳江承諾會跟郭炳聯平均分擔租金。
案件編號:HCCC 9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