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司法機關近年亂象多多,例如被濫用司法程序,有人為瑣事隨意提出控訴,而「判錯案」事件更時有發生,即使透過法庭討回公道,贏了官司,仍可能要自行承擔堂費及律師費,甚不公平。
濫用司法程序的個案屢見不鮮,如東區法院在一三年五月,審理一宗涉及一名的士司機因「找少五毫」而被女乘客控告濫收車資的案件,律政司指案情及罪行性質瑣碎,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惟涉案司機因此事備受困擾多月,質疑有人濫權隨意控告。
至於法官判錯案事件,亦時有發生,如在一一年,就推翻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撤銷兩案各人上訴的定罪,且不下令重審。其中裁判官馬保華在一一年五月處理一宗刑毀案件時,當案中被告盤問證人之際,他認為被告精神有異,在案件仍未有裁決前,便將被告還押精神病院十四日,亦裁定被告罪成並罰款。被告不服定罪,上訴而得直,高院指出原審裁判官明顯犯錯。
另一宗拒捕案,原審暫委裁判官看過一盒呈堂影帶後,先判被告無罪,但在覆核判決時,再看同一盒影帶卻改判有罪。被告上訴,高院法官馮驊認為,原審裁判官兩次裁決所提供的理由是自相矛盾,質疑原審裁判官提供的裁決理由,可能只想掩飾自己在第一次裁決中所犯的錯誤,判上訴人得直。
此外,即使透過法庭討回公道,亦可能需繳付堂費及律師費。在《區域法院條例》下,涉《殘疾歧視條例》的訴訟中,被告一方無論是勝敗,一般要自行承擔訴訟費用,然而原告人即使敗訴,卻毋須支付對方訴訟費,間接鼓勵部分人利用法律程序控告他人。被枉告一方,即使贏了官司卻要支付堂費及律師費,甚為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