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主權,通過設立政治機構分配給不同的部門行使。有實行三權分立的政體,三權分而立之,各部門不擁有完整的主權,必須三者加起來才是一個完整的主權。
也有的國家分立成兩部分。例如英國,分別是:一,立法加行政;二,司法權。英國的現代國家主權由皇權延伸,光榮革命使立法和行政權從英皇轉移到議會手上。所以,今天的英國下議院既行使立法權,也由獲取議席最多的政黨組成行政機關的決策層。至於司法權,則從案件上訴至英皇會同樞密院的傳統,發展至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對大部分案件的實質終審機構。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五年修憲之前的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制度,則是直接把國家主權整體交由議會行使。
從這個意義來看,對國家或國家法治化所表現的憲法這個權力來源宣誓效忠,理念就是要求行使公權力者,對盡責合理地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他們主權作出承諾,具體表現為日常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所以大部分國家都有規定行政首長、立法機關議員和法官上任時,進行這種宣誓。這對於尊重廣義的政府的身份、國家作為這些權力的來源,以及權力安排的結構來說,都是合理的。
法律界表達如何行使司法權的原則,這是必須的,因司法獨立是彰顯公義,也是香港賴以成功的關鍵。至於白皮書則說明制度安排,並未涉及如何執行。二者風馬牛不相及,但都正確,而且需要堅持,現在的誤會可通過理性和互信的交流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