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一二年十月一日發生的南丫海難釀成卅九人死亡,事件中沉沒的「南丫IV」被指在事發時只有三名合資格船員在船上,不符合要有四名船員的規定,船主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事後被票控並裁定罪成罰款九百元,經覆核後更加罰款至四千五百元。港燈不服,早前在高院上訴,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港燈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罰款。
法官在判詞指,上訴人港燈被指違反《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十一條有關船隻人手編配及裝備的規定,條例列明海事處需顧及船隻的設計、大小及航速等,去制訂船員人數。法官指,雖然「南丫IV」的牌照上列明該船需有四名船員,但這並非單純的「數字遊戲」,而是要根據船隻的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而根據法例要求,當局就考慮船隻的情況制訂所需船員人數後,需「通知」該船船主。
不過在原審時,控方專家證人已指出,海事處除在「南丫IV」牌照上列明需四名船員外,並無另外的通知。雖然控方指該張牌照已可視為「通知」,但法官認為,牌照與指定船員通知是兩份不同文件,性質亦不同,故原審裁判官指港燈並沒有遵守處方要求四名船員的通知此點,據現時證據顯示並不成立。
法官續指,根據條例,控方亦需於原審時,提出證據證明「南丫IV」當時只有三名船員是不符合要求,但原審時並無處理此方面的證據,另外,原審時亦無證據證明船上船員之資格及能力不足以應付等。基於以上原因,法官認為港燈並無違反控罪所指的元素,裁定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75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