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店舖充斥全港,租戶一不小心租用僭建店舖,隨時惹上「一身蟻」!尖沙咀嘉蘭圍後巷有店舖僭建外牆及地台,租戶在承租前對僭建毫不知情,事後要求業主退租卻遭追討逾二十萬元違約費。區議員批評類似事件時有發生,建議租戶向屋宇署舉報以顯示有盡責處理僭建問題,以作自我保障。
「簽晒租約先知間舖有僭建要拆,仲隔日就有政府部門嚟巡,咁點做生意?發生意外又邊個負責?」張小姐今年二月初承租嘉蘭圍一個約七十呎地舖經營影相店,租約為期兩年,惟開業未幾即有屋宇署與地政署職員到場巡查,指外牆及地台有違規僭建物,着令盡快清拆。
張為免招惹官非遂與業主商討退租事宜,卻反遭業主追討違約費逾二十萬元。張指業主更聲稱旗下多間店舖同樣有僭建,但強調「最多咪釘契」,對清拆令毫無懼色,她質疑法例對違規僭建者阻嚇力不足。
油尖旺區議會房屋事務及大廈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關秀玲直言,市民於區內不慎租用僭建店舖情況時有發生,建議租戶與業主商討處理方法,亦可保存相關文件以向屋署舉報,顯示曾盡力處理僭建問題,「如果僭建物冧落嚟揼親人,租戶最終使唔使賠錢都好,過程中都被牽涉在內,都會好困擾!」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屋宇署發出清拆令乃針對業主,對租戶經營未必構成影響,「真係僭建物冧落嚟整親人,都係業主承擔責任。」梁更指如清拆僭建物期間令租戶蒙受損失,如無法經營或店舖面積減少,租戶可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解釋,凡與僭建物有關的意外,保險公司皆不作賠償,為安全起見,租戶及業主應盡早拆除僭建物。
屋宇署接獲轉介後逾三個月始作回應,發言人指上址面向後巷外牆舖面有違例僭建物,但無明顯危險。不過,根據《建築物條例》,有關僭建物屬優先取締類別,已於五月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於六十天內拆除僭建物,否則會考慮提出檢控。至於違規加建地台則已交由地政署跟進。
地政署發言人指,二月初派員視察上址,發現上述店舖外牆附建連接地台的伸建物伸出行人路,且附設捲閘,屬未經批准之建築工程。發言人稱,知悉屋署已於五月初向有關業權人發信,要求清拆外牆舖面之僭建物,僭建物亦已經被拆除。
記者:黃芷君、攝影:阮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