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愈來愈多司機於車頭安裝攝錄機,錄下行車時路面情況,一旦因別人過失導致意外時可出來自辯,但有片為證不代表千真萬確,一名因涉及交通意外被檢控的小巴司機,便以科技為自己自辯,證明與小巴發生碰撞的私家車交出的錄像片段,在現有科技下可以隨時作假,片中紅燈隨時可變綠燈,最終成功脫罪。小巴司機今日會往報警,要求警方調查事件中是否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律界人士指,車頭錄像在法庭上一般只可作參考,未必能成為決定性證據。
涉及該宗「交通奇案」的小巴司機關先生稱,去年八月十四日凌晨一時許,駕駛一輛紅色小巴由元朗經青山公路出九龍,駛至洪水橋段一個交通燈位時,一輛七座位私家車突然由小路駛出大路,因收掣不及攔腰撞向私家車,私家車再撞毀現場交通燈柱。其後,雙方堅持是在綠燈時行車、無衝紅燈,而現場一名的士司機口供則指小巴司機綠燈時行車。豈料三個月後,私家車司機突向警方交出車頭錄像,證明自己在綠燈時開車駛出小路,警方最後決定檢控關先生危險駕駛。
關先生與協助他的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發現,相關錄像的綠燈持續時間較正常長,加上錄像三個月後才出現,質疑有人造假。關先生最後以科技向法庭證明,呈堂片段不一定真確,片中的燈號可輕易改變,由綠燈改為紅燈,不應視作有力證據。由於該段車頭錄像在案發後三個月才交予警方,法官認為難以理解,且考慮現場的士司機證據有利小巴司機,不能排除現場交通燈號出現故障,引致意外可能性,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終判小巴司機危駕不成立。
洗脫罪名後關先生仍心有不甘,今日往報案,要求警方調查車頭錄像真偽,確定案中有否人涉嫌製造假證據,妨礙司法公正。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法庭一般只接納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門設置於各區或公路的錄像作證據,私人提供的錄像通常僅作參考,最重要反而是證人的供詞。「機器有可能被做手腳,機器亦非來自官方,可靠性存疑,即使司機立刻交予警方,亦未必會被接納作為證據,何況三個月後先交出嚟。」他指警方一般都不會將每段錄像都交專家鑑定才呈堂,因為此舉相當勞師動眾。
記者何昀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