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有汗出無糧出,透過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追討一年仍未獲發放薪酬。任職運輸工人的梁先生去年被拖欠三千多元薪金,勞工處安排多次勞資雙方會談,但僱主一直缺席,個案及後由小額薪酬仲裁處審理,僱主依然缺席,梁雖獲判勝訴並可獲薪酬,但僱主依然未發薪金。勞工處曾聲稱會循刑事方向調查,拖拉近一年仍無進展,梁不滿勞工處跟進不力,令僱主逍遙法外。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被勞資審裁處或仲裁處裁定須向僱員支付款項,但故意或無合理辯解、沒有依指明需繳付日隨後的十四天內支付,僱主即屬違法。
發言人稱,僱員可循民事申索制度執行判令,如使用執達主任服務,並可在適用情況下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至於刑事方面,勞工處會就欠款個案跟進及調查。梁先生的個案仍在調查,該處亦轉介梁申請破欠基金的特惠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