龕場發牌制 廣設「逃生門」

私營骨灰龕場違規問題拖延多年,政府終敲定規管方案。行政會議通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規定所有私營龕場須領牌,但為業界預留多道「逃生門」,以昨早八時為界線,之前已存在的龕場即使有違規建築也可保留;九○年前已營運的龕場可申請豁免,違規發展以至霸佔官地均不獲追究,但要即時永久「凍結」供應,不賣不租不擴展。九○年後營運的龕場,法例生效後可最長六年暫免法律責任,期間申請牌照,但龕場在法例生效前繼續賣位,當局坦言「無符」。若龕場最終不獲發牌甚至「執笠」,公營龕位難「包底」,先人骨灰或流離失所。

條例草案於本周五刊憲,本月廿五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政府將成立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負責發牌,由食環署署長任主席。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昨坦言,未知法例何時通過,但為免引起大批先人骨灰需遷移,當局以昨早八時「劃線」,此前已存在的龕場,即使有違規建築,只要經專業人士證明安全便可保留。

「九○前」須凍結供應

現存龕場若在九○年一月一日前已營運,只要在劃界後即時「凍結」供應,包括不售賣、不出租及不擴展,可申領豁免書,違反土地用途、城規條例甚至霸官地等均可豁免;「九○後」龕場一律要領牌,須符合批地契約、城市規劃及樓宇安全等要求。

當局預計法例生效後,需至少六個月處理申請,期間龕場可申領暫免法律責任書,暫時免除法律責任,期間所有龕場要「凍結」,直至獲發豁免書或牌照,即私營龕位暫時「零供應」。若龕場需更多時間「執正」以符合發牌條件,暫免法律責任書最長有效期為三年,有需要可再延三年共六年。

公營龕位承接力存疑

高永文指,法例通過後,無牌營辦骨灰龕、不適當處理骨灰或棄辦龕場都屬犯法,最高可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他承認現時無法例阻止龕場賣位,強調不知哪些龕場最終可獲發牌,也無法預知可存放骨灰上限,市民買位應留意風險。

若龕場現時繼續賣位但最終不獲發牌,很大可能結業,場內先人骨灰不知何去何從。政府聲言加大公營龕位供應,惟現時和合石及鑽石山可配售的新龕位僅餘約二萬個,在十八區物色土地建龕場的計劃,暫時只獲三區區議會支持。因此,若私營龕場最終「爆煲」,公眾龕位是否有力承接成疑。

政府消息稱,當局會加把勁增加公營龕位,希望地區人士持開放態度,並會鼓勵綠色殯葬,又指市民亦應小心選擇,「查清楚法例要求,仲要訂立合約條款。」

私營骨灰龕安置所的規管架構

990年1月1日前已營運的骨灰龕安置所:

可申請豁免書,在截算期*後必須停售或出租新骨灰龕位。

可申請領牌,必須符合城規及土地規定。

申請豁免書或領牌,均須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期間不得租售龕位。

1990年1月1日至截算期間正營運的骨灰龕安置所:

必須領牌;處所須為自置土地或土地使用期不少於5年,符合城規等要求。

必須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有效期一般最多3年,可延期多3年,期間不得租售龕位。

截算期後開始營運骨灰龕安置所:

必須申請牌照,處所須為自置土地,符合土地及城規條例等規定。

法例生效後

由食環署署長任主席的發牌委員會負責審核發牌申請。

註*:截算期6月18日上午八時。

資料來源:食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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