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上訪有理 法治何為

近日,最高法院針對「永州十一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做出了不核准被告人死刑、並要求湖南省高級法院重審案件的裁定。受害人的母親唐慧一直要求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多次上訪並曾因此被勞動教養,坊間稱其為「上訪媽媽」。面對最高法院的裁定,唐慧表示將繼續上訪。

八年前,唐慧的未成年女兒遭到多人輪姦、強姦,被強迫賣淫,期間遭受虐打,直到三個月後才被家人發現並報警解救。後經醫生確診為創傷後應激障礙和性病,並極有可能喪失生育能力。此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全國轟動,前後經歷了三次一審、三次二審,湖南省高級法院兩度將案件發回給永州市中級法院重新審判。

二○一二年六月,湖南省高級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對兩名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並按照內地法律的規定,報請最高法院進行死刑覆核。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強迫賣淫的暴力、威脅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且案件覆核期間出現了新證據,可能影響對其中一名被告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

中國自古有「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說法。政府如果出於維穩心態,重上訪而輕司法,就會使迷信上訪的風氣更盛,而使法律的權威受到損害。在罪不至死的司法裁量中,因為一方上訪裹脅民怨形成輿論壓力,使審判失去公平公正的立場,便是違反了法治精神和原則。同時,為政者也需要思考為甚麼政府信用和法律不能獲得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