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化妝品零售集團莎莎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旗下一間主要附屬公司,今年一月入稟高院,控告《壹週刊》及其總編輯誹謗,案件昨於高院提訊。《壹週刊》一方就提交辯書,作出第二次的延期申請;聆案官最終批准它延期廿八日內提交,但表明在新限期後便不可再提交抗辯書,聆案官又下令《壹週刊》需支付八百零一元訟費予莎莎。
原告分別是上巿公司莎莎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莎莎化粧品有限公司,被告依次是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李志豪。被告律師要求延期提交抗辯書,又聲稱被告一方將會以其報道是事實作為抗辯,但要更多時間調查事件,且不排除日後會再申請延期。惟聆案官表示,若被告認為廿八日不夠時間準備,便應要求更長的延期時間;聆案官又指,事件涉及同一宗誹謗,但原告卻分別提出三宗民事入稟,故此與訟雙方應考慮將三宗訴訟合併為一宗。
案件編號:HCA 168-17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