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在一一年參與七一遊行後,號召群眾到長江中心外集結及佔據中環行車線道路,二人去年在東區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等三罪成立,分囚六周及五周但獲准緩刑十四個月及一年。二人早前在高院上,只獲減刑得直,緩刑改為罰款了事。黃毓民仍不服裁決,昨於高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但即時被法官否決,黃在庭外表明會直接往終院叩門,再申請終審上訴許可。
上訴人黃毓民的代表律師代提出五個上訴理據,表示涉及重大法律爭拗需終院呈清,包括在行人路上示威並不阻礙道路、自發性地突然示威便不應受《公安條例》規管、當時集會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遊行具政治性而遭歧視、以及在非法集結罪中,應可包容「輕微」的粗野行為而不構成罪行等。惟均遭法官逐一駁斥指沒有理據。
對於上訴一方指行人路上示威不涉阻礙此點,法官更百思不得其解並反問:「如在彌敦道的行人路上有三萬人集會,警察亦不應該規管嗎?」
案件編號:HCMA 45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