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風光背後亦有不足為外人道的辛酸。擁有「體雕師」資格的大律師,欲以此作副業幫補生計,但卻遭大律師公會否決。他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不滿公會一方面批准陳淑莊和盧敏兒等,分別以舞台表演及從事娛樂事業為副業,但卻未有給予足夠理據,便拒絕他的申請。又指部分大律師或要靠副業才可維持生計,但公會的守則卻就大律師的副業設立限制,這是窒礙他們選擇副業的自由及牴觸《基本法》,要求法庭推翻公會的決定及下令修改有關守則。
申請人梁思豪,是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副主席。他在○五年取得大律師資格後,只受聘做法律性質的工作,今年重新私人執業,每月需付九千元給他所屬的律師行作為租金和秘書服務費。
他在今年三月完成一個自然療法的課程,遂向公會申請想以「體雕師」作副業。他表示該工作的每節收費可達三千八百元至五千元;惟公會卻含糊地指體雕師與大律師,兩項工作屬「不一致」;梁最終放棄做大律師,並興訟挑戰公會的守則。
入稟狀中透露,香港現有一千多名非資深的大律師,但並非所有大律師如外界想像般風光,尤其是初出茅廬者更要靠家人或積蓄維持生計。在○○年至一三年間有九百多人取得大律師資格,約有三分之一已轉行;而大律師當中又可分成兩類,第一類有自己辦公室及秘書,第二類雖可在律師樓的會議室見客,但其實是要在家中或圖書館工作,而後者人數更有逾一百人。
申請人指公會在守則中設下一份清單,規定除了某些特定「副業」包括死因裁判官、仲裁員、審裁員、新聞、廣播、教書、慈善機構職位、議員等可獲豁免外,其他副業都要先經公會批准,他認為守則有不公平之處。
案件編號:HCAL 6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