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因刑事罪被判監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在席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可解除其職務。「長毛」梁國雄今次獲准減刑至四個星期,剛好避過遭罷免的門檻。此外,《基本法》同時規定議員前往立法會開會時不受逮捕,但議員被收監後能否要求暫時出獄到立法會開會,由於過往未有先例,存在灰色地帶。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終審法院早前多次「放生」在原審或上訴中被定罪的示威者,預料高院今日獲批准梁國雄上訴的機會頗高,加上其罪行並非「殺人放火」,若獲准上訴便一般准許保釋,預計梁國雄要求出獄到立法會開會的機會不高。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表示,原審判決的案件,法庭可考慮准予被告保釋進行上訴,但由於梁國雄一案已是上訴庭判決,要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被告一方必須提出案中有嚴重不公平或牽涉公眾利益,又視乎被告的律師文件準備得是否齊備,最快三數天就可開庭處理;倘獲受理,終院就會批出上訴許可,被告屆時就可提出保釋申請,但獲許可前就要收監。
由於梁國雄刑期不多於一個月,按照規定不可扣減假期,即他需要「坐足」廿八天。至於期間梁可否要求監獄容許他在押解下到立法會開會,陸指懲教署一般只會因治療需要及奔喪此兩個理由,容許在囚人士暫時在押解下出監,其他理由較少見。
資料顯示,梁國雄今次非首次被收監,由七九年至今有十三次共廿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示威遊行等事有關,其中被判罰最重的兩次,是在○二年因藐視立法會被即時監禁兩星期,另一次是○九年因襲警罪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