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晨報》未面世已胎死腹中,單是自今年二月起籌備至今,連租金、工資、裝修及設備等,估計已「燒」近六千萬元。法律界人士更指,公司董事及擔保人隨時被追討欠債,即使相關人士已辭職,責任仍然「上身」。
據了解,《晨報》於本年二月正式承租葵涌全棟八層高,面積共三萬六千多平方呎的永樂中心作報社。資料顯示,永樂中心的租戶為盛泰企業顧問有限公司(後改稱香港晨報人事資源有限公司),雙方已簽訂三年「死約」,已辭職的《晨報》前董事利婉嫻是唯一擔保人。該處月租港幣四十二萬元,租戶需承擔港幣三千萬元保險,於死約期內享有首三個月的免租期,目前已交港幣一百二十六萬元按金。
中原工商部董事郭楚華表示,如租戶於死約完結前中止租約,業主可沒收按金,並要求租戶補交死約餘下月份的租金。按以上資料計算,扣除按金及免租期《晨報》仍要向業主支付一千一百多萬元死約期租金。
消息指,直至早前《晨報》員工「停薪留職」為止,其幕後金主已投資約六千萬元,據了解當中包括裝修費、添置採訪車及電單車、電腦設備、已履新的員工薪酬及《晨報》初期高薪挖角支付「轉會費」等,六千萬已用得七七八八。
驗樓師詹濟南指,一般工廈的裝修費約每呎五百元,其餘開支尚有消防系統、牆身、家具等。香港中小企協會會長佘繼泉則指,現時一般私人公司的個人電腦等器材成本,每名員工大約為三萬元。
律師黃國桐指,根據永樂中心的租約,擔保人需對整份租約負責,「如果追唔到間公司,有乜欠租就係追佢。」黃國桐續指出,擔保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其出任的職務無關,即使相關人士已辭職,法律責任仍要「上身」。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表示,私人公司需付清應付的員工薪酬,而任何公司的董事如果曾以個人名義「拍心口」承諾會支付員工薪酬,又或在簽署合約時作私人擔保,在辭職後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事實上,本年六月五日,永樂中心業主耀邦基業有限公司已入稟追討未繳交的五月份租金連同差餉、地租及電費共四十五萬元,首被告為香港晨報人事資源有限公司,次被告為前董事利婉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