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三年仍在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投票贊成繼續租用中環國金一期辦公室六年,涉及租金逾億元,但他被質疑當時正跟國金其中一名業主新地商討顧問合約,有利益衝突之嫌,原應向積金局申報,惟許仕仁解釋因覺得當時跟新地的合作「十劃未有一撇」,且他只是根據獨立物業顧問的建議投票,故不存在利益衝突。但當時同為積金局董事局成員的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就因為投票選擇中包括租用金管局在國金二期物業的方案,任志剛為避嫌而沒有投票。
控方開案詞提到,積金局在○三年前一直租用國金一期廿一、廿二樓全層及五樓部分單位作辦公室,同年四月積金局委託獨立物業顧問研究約滿之後的安排。當時有三個選擇,一是續租、一是自置物業、一是轉租其他地方。當時許仕仁的下屬唐陳芷青,更曾就續約問題與郭炳江開會商議。物業顧問當時則認為物業價格會下跌兩成多,不建議自置物業,為節省裝修搬遷費用,故建議續租。
時任積金局主席李業廣在○三年五月十二日召開特別董事會商議,當日許因私人事務缺席,另一董事任志剛就因為利益衝突問題而未有出席會議,亦沒有投票。許仕仁則在看過物業顧問的建議之後,透過書面投票贊成續租方案,最後議案除任志剛棄權外,獲得十四票一致通過。積金局則於○四年二月,與業主即新地持有四成七權益的公司簽定六年租約,月租一百四十萬元,全期租金共一億零八十萬元。
主控官Perry強調,續租或者是最好的方案,但無論許仕仁的作為是否對積金局有利,當時他正與新地商討價值數百萬元的顧問合約、住在郭氏的禮頓山物業、且在新地旗下公司有兩筆貸款,牽涉嚴重的利益衝突,許必須要向積金局申報利益兼避嫌,但他表面上公平公正地投票,就是關乎誠信的問題。
而許仕仁跟廉署會面時,明言不覺當時涉及利益衝突問題,並解釋當時跟新地並未達成合作協議,就連合作形式及提供服務類別還在磋商階段。許又指未有親自處理租務事宜,加上續租是顧問建議又是董事會全體決定,因此他不認為要披露跟新地當時的關係。
但Perry反駁指,當時許仕仁與新地的顧問合約商討已維持了一段長時間,而亦因為顧問合約尚未傾妥,許仕仁還可以向新地爭取最好的酬勞及聘用條款,何況他已住在郭氏提供的禮頓山單位,故他更應該要避開跟新地的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