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角散批發商入稟 促緩回收令

【本報訊】深受港人歡迎的日本藥品「龍角散」在港亦有售,衞生署在今年三月指它含未經註冊中成藥而下令全面回收,進口「龍角散」的批發商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相關產品非中成藥,亦無任何治療作用,只可作一般爽喉涼果使用;又指衞生署在未證明產品對人體有害前便要回收,根本無法理依據,而事件已令公司蒙受二百萬元的損失,故要求法庭覆核衞生署的決定外,亦要求暫緩回收令及發還被檢走產品。

申請人民興藥品代理(國際)有限公司,答辯人分別是衞生署署長及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正就兩款懷疑未經註冊中成藥「龍角散(蜜桃味)」及「龍角散(薄荷口味)」的檢控事宜徵詢律政司意見。由於該兩款產品未註冊,故不能售賣,但代理商另有一款「龍角散」是本港的過渡性註冊中成藥,該產品則仍可售賣。

被指中成藥 損失二百萬元

入稟狀指,衞生署中醫藥事務部人員今年三月廿七日,突然指兩款「龍角散」產品,即蜜桃味及薄荷口味的「龍角散免水潤草本即溶爽喉飴」,內含人參成分屬於中草藥,上門檢走產品之餘,還發出公告指產品未註冊而要全港回收。申請人當時向人員表示,可聯絡日本生產商出示證明產品非中成藥,要求暫緩回收但被拒。即使申請人後來提交中醫專家梁頌名及藥物專家顧小培的報告,指產品不屬中藥,成分主要是代糖,內含藥物量不能產生藥效及起治療作用,只作一般爽喉涼果用,惟署方亦拒絕覆核回收的決定。

申請人明言巿面上有類似產品,亦沒有被指為中成藥,衞生署所指收到的投訴可能是競爭對手所為,故不能在未經調查及驗證下,便作出回收行動;此舉不但對顧客構成不便,亦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商譽,加上被扣起的產品,申請人目前已累積損失二百萬元。

案件編號:HCAL 6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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