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夭折案,醫務委員會裁定接生的婦科醫生專業失德罪成,停牌兩年。新生兒父親認為判刑太輕,母親更認為醫生失誤害死親兒,感覺如誤殺。
醫委會發言人指,裁決考慮該醫生表現遠低於應有水平,且全無悔意,故判決算較重。對受害家庭來說,停牌兩年絕不能抵償永遠失去的兒子;但醫委會縱是判醫生永久停牌,又能替代已失的生命嗎?倫理上,這跟「殺人者死」論爭無異——害死病人的醫生在其專業上應判死刑。反對者論據與反對死刑一樣——對阻嚇同樣失誤有效嗎?若情有可原,難道仍強制極刑嗎?一旦誤判,豈非更欠公義嗎?
在普通法地區,量刑須與同類案例相符。類似案例,判停牌一年,但考慮被告沒悔意,多判百分之五十刑期,醫生表現遠低應有水平,再加百分之五十,合共停牌兩年,已屬醫委會能有根有據判決的較長刑期。
若判更長,或成醫生上訴理由;醫委會判決遭醫生上訴法院而推翻或獲減刑並非新事。
至於醫生誤殺罪成,最近期案例是在診所非法墮胎,醫生錯誤使用過高劑量麻醉藥殺死病人。醫生明知在診所墮胎屬非法,亦明知在診所替病人全身麻醉危險,自己對所用麻醉藥亦欠認識,故屬有預謀鹵莽進行非法活動殺人,乃證據確鑿誤殺。警察調查死亡,不難判斷,哪些案件屬誤殺,哪些案件屬非其專長的醫學專業判斷問題。上述新生兒夭折案幾可肯定亦經警察調查,且判斷案件性質屬後者,而非前者,所以最終由醫委會而非法庭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