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裸模 前編輯囚八月

年近六旬的畫廊男東主覷準女大學生為賺快錢而兼職當裸模,藉詞要她模仿「書聖」王羲之《十七帖》的字體擺姿勢供他拍攝,期間不斷測試她的底線,趁機向她揸胸及摸私處以滿足私慾。被告早前在荃灣法院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裁判官昨判刑時嚴斥他明顯有周詳計畫,利用女事主的無知而多次作出侵犯,行為令人咋舌。官又斥責被告藉藝術之名侮辱女性,最終將他判囚八個月。

曾於傳媒界任編輯主任及出版勵志書的被告李海明(五十八歲),曾獲查良鏞讚賞其為人並曾題字推薦該書,被告被控在去年九月廿六日,於其位於葵涌金運工業大廈的書法畫廊內,非禮廿二歲女事主。被告的胞妹及數名親友到庭旁聽,被告聞判囚刑後表現冷靜,望了公眾席親友一眼後,便隨警員進入羈押室。

求情稱58年首犯事

辯方律師昨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做了五十八年好人,今次是首次犯事,被告胞妹及妹夫均撰寫求情並讚賞被告為人。辯方又將本案與醫師或推拿師性侵犯病人的案件比較,指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的程度相對較輕;且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誘使事主脫衣。

惟裁判官不表認同,指早前已裁定本案案情有欺騙成份,又指被告明顯有周詳計畫而犯案,且事發時更不斷測試事主的底線。官續指被告利用事主的無知而多次性侵犯對方,行為令人咋舌,亦濫用了事主對被告之信任。考慮被告背景良好,為人勤奮向上,對社會亦有所貢獻,酌量減刑後判以上述刑期。

案情指,事主經朋友介紹而認識被告而當上兼職裸模,被告聲稱想結合書法與人體藝術,要求她在《十七帖》中選三款字體,以赤裸身體模仿該些字體擺姿勢供被告拍攝,被告自己當時亦全裸,期間伺機向事主摸胸和私處,以及用下體壓向她背部等。事主工作兩小時獲報酬四百元,之後她將事告知男友並報警。

案件編號:TWCC 42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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