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廈潛藏火警危機,租戶舉報反被控!新蒲崗有工業大廈電梯大堂長期堆積大量貨物,嚴重阻塞走火通道。有租戶主動向消防處投訴,當局卻以尋找物主不果為由,聲言考慮檢控全層租戶,險令租戶成為代罪羔羊。立法會議員直指當局的處理手法容易打擊市民舉報意欲,建議加強巡查並找出違規人士以作檢控。
工業大廈或會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倘走火通道受阻,一旦發生火警,後果嚴重。在新蒲崗旺景工業大樓工作的阿輝(化名)表示,今年初發現大廈多個樓層的電梯大堂被堆放大量貨物,擔心阻礙逃生,遂分別向消防處及管理處反映,「佢哋上嚟睇完,只係貼張警告就冇晒下文,結果張通告畀人寫咗啲恐嚇字句上去,但啲貨就一直冇搬走過。」
事隔約三個月,阿輝向消防處查詢跟進情況,職員竟指一直未能尋獲物主,正考慮檢控全層租戶,「我同佢哋投訴,竟然話要告埋我,咁我咪好無辜!」據了解,消防處事後獲悉大廈聘有管理公司後,職員才改口指「咁再睇下點先啦」。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消防處的確有權向所有涉事人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盡快清除火警危險。不過,倘地點涉及大廈公眾地方,一般會向法團或管理公司發出,而非個別單位。
「消防一咁講,就好易打擊到市民舉報嘅信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強調當局已有大量執法經驗,一旦未能尋獲物主,應向法團及管理公司埋手,要求盡快清理,而非以一刀切方式提出檢控。鄧家彪又指此等「無頭公案」時有發生,要求當局加強巡查及檢控,以杜絕違規情況。
消防處發言人承認,早在今年一月下旬已接獲投訴,並曾多次巡查但未能尋獲物主,最後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覆查時貨物已被清理。
發言人又解釋,如大廈公眾地方有雜物擺放或留下,因而引致逃生途徑被阻塞或構成火警危險,可向有關人士作出執法行動,如未能找到物主,會向有關大廈單位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送交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將雜物或有關火警危險消除。倘未能如期清理雜物,不論該火警危險是否由有關人士引起,亦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罰款一萬元。
記者:林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