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會正在審議的《二○一三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以「先買後賣」方式換樓的市民,必須在新物業成交起計六個月內成功出售原有物業,才可申請退還雙倍印花稅(DSD)。在二手樓交投淡靜下,換樓客變相被迫以賤價急售舊物業;以購買樓花方式換樓的市民,更可能須於樓花落成交吉前租樓暫住,得不償失。據悉政府已準備就六個月的「樓換樓」限期適當「鬆綁」讓步,研究由原建議的簽訂買賣合約當日開始計算,改為由樓宇交吉或落成後才「起錶」,令現樓換樓客多了一至兩個月時間出售舊物業,樓花買家亦毋須「蝕水」租樓暫住。負責DSD草案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將於明日到立法會說明政府的最新立場。
負責審議DSD草案的立法會委員會明日下午召開第十五次會議。過往鮮有親身出席會議的陳家強近日突然通知委員會,他會於明日現身,並提醒一些以往經常缺席的議員務必出席。消息指,陳家強將逐一回應議員對草案的各項修訂建議,說明哪些建議政府絕對不會讓步,哪些則可以考慮,以免議員因有不切實際的期望而繼續「拉布」,拖遲恢復二讀和三讀的日期。據悉政府希望草案可於今年七月立法會放暑假前正式通過。
消息續說,政府正準備就草案規定的六個月樓換樓限期作出讓步,因DSD的原意是打擊那些本身已有一套或多套物業的人士再添置物業收租炒賣,並非旨在打壓純粹為了改善居住環境而換樓的普通市民,適當放寬有關限制以便利市民換樓,並不違反政策原意或重新引發炒風,甚至會反而助增加二手樓宇供應,加快推低樓價。
綜合各方消息,政府不傾向一刀切將該六個月限期延長至九至十二個月,以免向市場發出錯誤訊息,削弱辣招效果,再者現時銀行批予「先買後賣」換樓客、供他們在出售舊樓套現前支付新樓交易的「過渡性貸款」(bridging loan),一般亦是以六個月為限,反映六個月換樓期是市場公認的合適水平。但政府正研究放寛現樓「樓換樓」交易限制的計算方法,例如由簽訂買賣合約起計六個月,改為正式交吉後才「起錶」,但截數日期則維持以簽約當日計算,變相令換樓客多了一至兩個月時間出售舊物業。
樓花交易方面,政府亦正研究改以樓花落成或交吉作「起錶」日期,令換樓客可先收樓、後賣樓,毋須中途租樓暫住。問題是樓花交易種類繁多,有些遠期樓花的交收期長達三十個月,連同廿四個月的申請退還DSD限期,政府最長須為該等買家保存DSD稅款長達五十四個月,在財政管理上極不理想。
另有一些俗稱「舊契」的樓花買賣,不受剛實施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規管,交收期可以更長。政府須確保讓步建議是清晰可行,並且不會出現「漏網之魚」或有違政策原意的情況。
記者王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