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高法院案例月度發布制度建立後,首次公布五個典型案例,環境污染案赫然在列。案件顯示,被告違反規定將三十五噸硫酰氯直接倒在山東某縣河流,生成毒氣霧團,使上百名村民呼吸系統受損,造成莊稼苗木等重大損失,並導致一名村民死亡,依法判決幾名被告人污染環境罪成。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都有可能構成環境污染罪。截至去年十二月,內地法院審結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的刑事案件達八十多件。
內地司法機構重點出擊,顯示了治理污染環境犯罪已經刻不容緩,也反映出當前內地經濟發展和市民健康正遭遇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現在,當我們翻開任何一本說中國經濟的英文書籍,基本上總會看到一章關於環境污染的討論,可見其受關注程度。
以水體污染為例,○五至一○年報經環保部門處理的事故每年平均達一百四十多起。一一年對九百餘起污染事故案例的分析結果表明,出現頻率較高的是石油類、農藥類、重金屬、藻類、致病微生物等五十多種污染物。地下水是我國重要的飲用水水源,《二○一三中國國土資源公報》卻顯示,去年全國二百多個地市級行政區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工作,水質較差的監測點佔接近百分之四十四,水質呈極差的佔接近百分之十六,即近六成地下水水質較差與極差。這樣下去,中國便再不宜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