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涉及的8項控罪

第1項控罪:許仕仁於擔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時,沒有合理由接受免租入住跑馬地禮頓山兩個相連單位,及接受新地旗下忠誠財務有限公司提供兩筆沒有抵押的90萬及150萬元貸款和洽談一份顧問合約。

第2項控罪:許仕仁及郭炳江於○五年至○七年,串謀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許仕仁身為政務司司長作出傾向及優待新地其附屬公司,以換取500萬元。

第3及第4項控罪:許仕仁及郭炳聯串謀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提供虛假資料,即於○五年至○七年,令許仕仁控制的德福企業有限公司收受412萬5千元,並假稱該筆款項是許仕仁過去13個月的卓越表現而支付的費用。

第5及第6項控罪:涉5名被告,指於○五年至○九年,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向許仕仁分別提供850萬元和1118萬2千元。

第7及第8項控罪:許仕仁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接受沒有抵押的300萬元貸款,隱瞞取得1118萬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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