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項控罪:許仕仁及郭炳江於○五年至○七年,串謀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許仕仁身為政務司司長作出傾向及優待新地其附屬公司,以換取500萬元。
第3及第4項控罪:許仕仁及郭炳聯串謀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提供虛假資料,即於○五年至○七年,令許仕仁控制的德福企業有限公司收受412萬5千元,並假稱該筆款項是許仕仁過去13個月的卓越表現而支付的費用。
第5及第6項控罪:涉5名被告,指於○五年至○九年,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向許仕仁分別提供850萬元和1118萬2千元。
第7及第8項控罪:許仕仁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接受沒有抵押的300萬元貸款,隱瞞取得1118萬2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