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食完之後肚痛,同你哋《東方日報》投訴完,食環署就即刻發個臨時牌畀佢,依家個牌過晒期又畀佢繼續做生意,食環署究竟做緊乜?」黃小姐去年光顧尖東一間新開張食肆後不適,其後食環署雖證實食肆無牌經營,但仍發出臨時食肆牌,日前黃發現牌照有效期已過但仍繼續經營,質疑當局有意「放生」。
食物環境衞生署證實,上址處所的臨時食肆牌照已逾期,職員於近日巡查時,發現有人無牌經營食肆,已檢控負責人。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五萬及監禁六個月,另加每天罰款最高九百元。
「點解明知無牌,食環署都可以隻眼開隻眼閉,咁個個咪都可以無牌經營食肆?」黃小姐坦言對當局的執法準則大感不滿,更擔心市民出事後將難以追究,要求部門作出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