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渣打副經理姦醉娃囚五年

渣打銀行男銷售副經理在被稱為「人間妖域」的中環蘭桂坊耍樂時,遇上女性友人,並受對方委託當「護花使者」接送妙齡醉娃返家,惟他卻趁機將對方帶往時鐘酒店強姦。被告日前於高院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強姦罪成,法官昨日將他重判入獄五年,並指被告原本有大好前途,有良好工作及學歷,卻因此案將一切斷送感到非常惋惜,不過法官認為成年人必須為犯法行為負責及接受懲罰。

法官又指,強姦是嚴重罪行,判囚是不可免,但接納本案被告林祥釗(卅二歲)非有預謀犯案,是因一時性衝動不能控制慾念而墮入法網。法官指女事主在案中並無受到肉體上的痛苦及傷害,而被告當時亦有用安全套;但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他們接納事主證供,認同被告是在事主不同意的情況將她強姦,且拍下她裸照,雖然最終刪除了不雅相片,但仍是本案加重刑罰的因素。

修讀經濟 親友撰信求情

外表斯文的被告身穿筆挺西裝接受判刑,他在犯人檻內一直表現鎮定,聞判重囚後亦無表現激動;被告數名男女親友亦有到庭旁聽,眾人聞判後均表現鎮定。

辯方律師早前求情指,在內地出生的被告沒有案底,之前於澳洲一所大學修讀經濟,畢業後○五年回港,翌年在貿易公司任文員,○八年起在渣打銀行任客戶主任,一一年晉升銷售副經理,月薪三萬元。辯方指被告與父母及兄長同住,且有先天性心臟病;並呈上被告父親、女友、中學同學、大學同學及前上司共五封求情信,指被告為人正直、孝順父母及勇於承擔等。辯方又指,被告因此案備受困擾兩年多,且出獄後亦已無法再在銀行界任職,已屬最大懲罰。

自辯稱事主同意一夜情

被告被控於一二年七月八日(周日),在尖沙咀金巴利酒店內強姦現年廿三歲女事主X。案情指當日凌晨六時許被告在蘭桂坊外遇到男同事當時的張姓女友,張指其女友人X喝醉,又與被告居於同區,遂叫他坐的士送X回家。惟車途上被告卻將X帶往時鐘酒店強姦,又以手機拍下X的下體裸照,其後即刪除。被告自辯指X當時清醒且同意與他一夜情性交,又指當時二人一同找酒店,前四間均客滿,至第五間始才成功入房。

案件編號:HCCC 19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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