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中威船案的法律思考

本月十九日,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的民事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規定,在浙江省某港口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二十八萬噸貨輪,以賠償原告方中威集團在二戰期間遭受的損失。

二戰結束後,中國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宣布放棄戰爭賠償要求,但這僅指「國家賠償」部分,中國民間受害者仍享有對日索償的權利,即所謂「民間賠償」。該案件(中威船案)是中國民間對日索賠第一起勝訴案例,具有重大的法律和政治意義,中國法院對判決結果的強制執行引起了國際社會廣泛關注。

上世紀三十年代,「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租借給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後被併入日本商船三井),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中沉沒。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陳順通祖孫三代相繼在日本東京、中國上海提起民事訴訟,案件爭議時間跨度長達七十多年,索賠金額近一億美元,律師顧問團囊括大陸、香港、美國、台灣在海事、民法、國際法領域的數十位專家。

法律訴訟首先要解決的是訴訟時效問題,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就不再進行保護。一九六四年,陳順通的兒子陳洽群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一九七四年被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敗訴。

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