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二○一七年能夠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政改方案通過,朝廷港澳工作大臣王光亞呼籲大家要「求大同,存大異」。看來,北京十分清楚在今次政改問題上和反對派及香江民意的分歧很大,朝廷一再宣稱的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辦事、制訂政改方案阻力很大,反對的力量很大。這是客觀存在,必須實事求是面對。而且北京也明白,這些「大異」化解不了,只想把它們「存」起來,也即「包容」起來。
如果是這樣,王光亞講的「求大同,存大異」就不只是對反對派的呼籲,而是包括自己這一方在內。若真是如此,我們能不能理解為對反對派在政改普選問題上的「大異」之見到了最後關頭有所接納、包容?不然,怎麼能做到「存大異」呢?
今次政改、普選特首,雙方的「大異」集中在「提名委員會」和「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上。北京只認可「提名委員會」是特首候選人產生的唯一「法定機構」,特首候選人的「來源」也只能在提委會內提名「篩選」;反對派則認為除了提委會,也應在社會上通過「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產生特首參選人,他們再通過提委會的「民主選舉」成為特首候選人,但這個「民主選舉」的門檻不能太高,最好只有八分之一提委得票率就能當選。
雙方之所以有如此「大異」,不在於雙方對《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有「不同理解」,也不在於誰最能把握《基本法》的法理、法律原意,而在於北京要控制特首選舉結果,反對派和港人要反對這種控制。甚麼「法律」呀,「國際標準」呀,都是用來說事擺活的,是雙方奪取控制權、打破控制權的手段,這背後更有利益和價值觀的不同。這樣的「大異」能夠共存嗎?其實是不能共存的,只能雙方或一方作出讓步,接納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