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官轟地處 累兩老失屋

兩名老人為求有一個「安樂窩」終老,十年前簽約向一間財務公司購買沙田一間丁屋,地政處卻拖了四年八個月才計出補地價金額,但金額已隨樓價升逾六成,財務公司拒絕蝕讓,觸發雙方對簿公堂。高院昨有判決,法官坦言無論怎判都會對其中一方不公,更指始作俑者是地政處的延誤所致,並對處方作出狠批。法官最後無奈判兩名老人家敗訴,下令二人只可取回卅九萬元訂金,但將失去「安樂窩」和血本無歸。

原告張潔麗和鮑惠林,首被告是榮殷財務有限公司及次被告是新界原居民楊丁祥。兩原告在九七年五月與楊簽約,合作在楊的土地建丁屋,兩原告本分佔地下和一樓。惟楊暗中用物業向三間財務公司借款共八十四萬元,楊向榮殷借十九萬元時,違規把土地抵押給對方,楊又向兩原告借了一百七十三萬元建築費。 

通知書發出 已漲額百萬

由於楊未能還債,法庭准榮殷出售該屋,最終兩原告在在○四年十月簽約以三百九十萬元購買,並先付卅九萬元訂金及代首被告賠償廿九萬元訂金給之前的買家。榮殷隨即催促地政處計算補地價金額,但一等便等了四年八個月。當地政處發出通知書時,補地價金額已由近一百八十萬元升至二百九十萬元,若榮殷履約,將要補地價和償還楊的其他欠債,勢必蝕本逾一百六十萬元,因此決定違約不將丁屋售予原告,原告遂興訟。

法官昨判決時多次狠批地政處的延誤,又形容一些地政處官員的行為是「不負責任和醜陋」。法官指,與訟雙方立約前,地處僅用兩至四個月便可計出補地價金額,故不會預計一拖便近五年;榮殷若履行合約必會蝕本,而地處的延誤是破壞與訟雙方合約的肇因,故判原告敗訴只可取回訂金。

法官又對原告的遭遇寄予同情,指老人家為了「臨老有所依」而投資置業,結果先被一名未能還債的原居民所害,繼而成為地政處拖延的受害人,令投資化為烏有,並失去物業升值所得,故地政處應受到責難。

雖然地政處人員曾供稱,楊違規在三年禁止轉讓期內用其土地借錢,情況是史無前例才造成延誤。法官卻指,若案件史無前例,地政處便應用此案作先例去處理,而非拖延多年,故此地政處的延誤是不顧原告的利益和期望,應受嚴厲批評。

案件編號:HCA 972/201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