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二歲女大學生為賺外快,上門到書法畫廊兼職當裸體模特兒,畫廊男負責人聲稱想結合書法與人體藝術,要求她擺出各種姿勢模仿書聖王羲之的字體,並跟她一同全裸拍攝「藝術照」,期間涉嫌伺機揸胸、摸私處及用下體壓向女方背部非禮。涉案負責人昨在荃灣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表證成立,他選擇不出庭自辯,案件今日續審。
五十七歲被告李海明,被控於去年九月廿六日,在其位於葵涌梨木道金運工業大廈二座的書法畫廊,非禮廿二歲的女事主,他不認罪。
被告代表大律師陳詞時則將其作品跟內地藝術家艾未未的裸體藝術作品相提並論,裁判官則表態稱他也接受涉及男女裸體的藝術作品。
女事主昨供稱,她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於案發前一天透過電話跟被告聯絡,表示想當兼職模特兒供人作裸體素描,被告問她有否興趣參加書法與人體藝術結合的計劃,並着她到畫廊參觀。
案發日下午一時許,事主到達上址,被告將她帶到一個單位,向她展示字畫並講解人體書法藝術,叫她即日開工,又指工作需裸體並涉身體接觸。從沒當裸模的她以為只涉摸手摸腳,遂一口答應。被告在地上鋪床墊着她脫衣,又藉詞放鬆心情而拍照,並在另一女模面前自行脫剩內褲。該女模感尷尬未幾離去,被告與事主單對單共處一室,被告後來亦全裸。
被告要求事主在王羲之的《十七帖》中選三款字,並模仿字體擺出姿勢。事主先側身屈膝躺在床墊,被告用宣紙遮蓋她臉,伺機摸她小腿。然後,她跪在床墊上雙手伸前垂低頭,被告稱「要影到胸」,突一手按她背,一手從她鎖骨向下掃,用手揸及壓其胸。她雖被紙及頭髮遮臉,但聽到相機快門聲。
女事主趁休息期間揭書選字,被告從後緊貼她,用陽具壓她背部,她曾批(月爭)推開被告但不果,事後見到被告陽具勃起。她其後伸開雙手擺出「十字形」姿勢,被告從後用雙手由上至下掃她胸及私處,並說:「好有壓迫感」、「想像一下有男人身後壓住你」。
女事主事後穿回衣服,工作近兩小時獲報酬四百元。她之後與曾當裸模的男友吃飯訴苦,再與熟悉法律的友人商討後報警。辯方否認被告曾與事主身體接觸,指事主拍裸照後因不懂跟男友解釋,遂向警訛稱性侵,又指事主曾向被告說:「我想你公平啲,大家都唔着」,主動要求被告脫掉內褲。事主一一否認。辯方續指,事主乃具學識及理解能力的大學生,質疑她遭人觸摸竟沒即時反抗或報警,事後亦與被告進餐談笑風生。她指進餐只是應酬,博取日後工作機會。
案件編號:TWCC 42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