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學者聯署建議透過本地立法,引入「公民推薦」程序,擬參選行政長官普選人士須先獲百分之二、相當於七萬選民推薦,方可要求提名委員會成員考慮予以提名。但最終仍須獲提名委員會八分一或以上成員提名,才能正式成為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
事實上,「公民推薦」對於以往曾正式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士,不論來自建制派或者「民主」派,皆無難度,只不過在提名過程中,象徵式讓市民有更大參與的民粹把戲而已。
但學者們旨為推動者乃建議第二部分——擬參選人士獲提名委員會八分一或以上成員提名,便正式成為候選人。表面看來,跟以往選舉委員會的提名方法無異,擬參選人士同樣須獲八分一或以上選舉委員會成員提名,才正式成為候選人。然而,沒凸顯的重要分別是:候選人獲提名後,須經全體選舉委員投票,得票過半方可當選。因此,董建華、曾蔭權及梁振英,皆屬選舉委員會按過半票數「民主程序」行使作為法定機構「集體意志」產生的行政長官。
若以選舉委員會運作為藍本,只獲提委會八分一成員提名,算不上符合《基本法》四十五條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規定,因八分一成員不能代表整個提委會,擬參選人士要提委會行使作為法定機構的集體意志提名,非獲至少過半提委投票支持不可。
學者們以「公民推薦」聲東擊西,實質所想是避免提委會以過半票數作為確認候選人的條件,好讓「民主」人士不但可參選,更有機會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