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五月,農民劉老根和夏鳳各夫婦的第三個孩子出生,是個女兒。因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同年六月八日,他們出生十一天的女兒被人留下四百元錢強行抱走,至今十八年下落不明。這就是最近廣受關注的「河北安新超生女嬰被抱走案」。
此後夫婦兩人多次到鄉裏和縣裏要求送還女兒或告知女兒的去向,但均無結果。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劉氏要求安新縣人民政府資訊公開一案,經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審理後,依法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劉家敗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公民有權要求政府履行資訊公開的義務。劉氏夫婦用盡各種辦法尋親,鄉政府讓他們去找縣政府,縣政府說他們要求的資訊「無從公開」,因為縣政府沒有任何紀錄留存,建議他們去找縣民政局。縣民政局說「當年管事的人已經不在了」,建議他們回去找政府。被政府機構踢皮球的劉老根夫婦只能求助於法律,以「行政行為違法」為由起訴鄉政府,卻被法院告知過了訴訟時效了,以「政府資訊不公開」起訴縣政府,又遭遇敗訴。
行政機關的確可以以「政府資訊不公開」為理由拒絕向相對人公開政府資訊。但這答覆太簡單和不合理。建議修訂現行規定:據申請內容,在政府的回覆中告知有關查找情況,答覆機關應該舉證證明已經付出合理足夠的努力,只是通過充分檢索仍無法找到,並製作《查無資訊告知書》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