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停牌期駕駛 商人判社服

【本報訊】上巿公司香港建屋貸款前主席及多家上巿公司股東之一的港商湯毓銘,去年底因醉駕被停牌,但十多天後便遭巡警發現他違例泊車而再惹官非。他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停牌期間駕駛及違反交通標誌兩罪,昨日險些被判監禁,裁判官直指被告明目張膽藐視法庭命令,且在被判停牌後短時間內便公然駕車,本有足夠理由判他即時監禁,但考慮他當時只將車駛前了三十米,且他仍受其第三者保險保障,遂判他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另外停牌九個月跟現時停牌令分期執行,違例泊車則罰款六百元。

替妻子開走車輛免阻道

四十三歲被告湯毓銘,報稱公司經理,被控在去年十二月廿二日在加路連山道南華體育會外,在停牌期間駕駛並違反不准停車的交通標誌。案情指他當日早上十時許坐在其私家車的司機位上,惟甫見到警員行近便熄掉引擎及拔出車匙,警員遂上前調查,被告卻交不出駕駛執照。

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陪家人到南華會學游水,到埗後妻子將車停在路旁帶子女先行,他見其車阻塞通道才將車駛前停泊。辯方強調被告因收藏大批老爺車,故買下了保障範圍廣的大額第三者保險,因而仍受保障。

案件編號:ESCC 6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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