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查證義務
法院判決指出,二○一○年一月出刊的《台壹》根據許世金生前的詹姓女友爆料,以「情婦泣訴正光金絲膏爆爭產」為標題,指控許的八名子女在許臥病時爭產,還討回許送給詹女的房子等財物。許的子女控訴,《台壹》未盡查證義務,亦未平衡報道,向《台壹》所屬的壹傳媒及詹女等人要求賠償二千四百萬新台幣(約六百一十萬港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法院一審認為,《台壹》未平衡報道,僅向一人查證,判賠二百四十萬元新台幣(約六十一萬港元)。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壹傳媒應賠償許八名子女共一百七十萬元新台幣,壹傳媒不服再上訴,最後最高法院認定報道不實,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