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運人士古思堯(六十六歲)及馬雲祺(十九歲)前年四月一日在中聯辦外企圖焚燒香港區旗,事後同被判企圖侮辱區旗罪成。二人早前在高院上訴,法官昨駁回他們的定罪上訴,但判減刑上訴得直,古由判監四個月緩刑兩年,減至判監兩個月緩刑一年;而馬原判的社服令二百卅小時更是絕對過重,現減至一百一十小時。
馬雲祺表示有意提出終審上訴,而古思堯則不打算再上訴。上訴一方的理據稱,《人權法》賦予保持意見不受干預的權利,而法例將侮辱區旗刑事化,等同剝奪該權利,故有關法例屬違憲;惟法官昨判決指,保持意見不受干預和發表自由,是兩項沒有必然關係的權利,法例只是限制了一種發表方式,以免令區旗受辱,但對意見內容保持中立,就算在區旗上加讚美字句,也是侮辱區旗,上訴一方說法不成立。法官又指若以「公民抗命」作求情理由,不一定應獲輕判,判刑要考慮犯案動機、手段、後果和對社會的影響去衡量。
案件編號:HCMA 48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