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基本法》具凌駕性

本港資深大律師、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指《基本法》是香港憲法,具凌駕性。

因此,《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將擬參選行政長官人士的提名或不提名酌情權賦予提名委員會,若立法會另立法例,例如獲五萬名公民簽名支持人士,規定提名委員會予以提名,便屬以本地立法限制《基本法》賦予提名委員會權力,牴觸《基本法》凌駕性。

《基本法》第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 」一般心智成熟市民都不會罔顧上述條文,否定《基本法》的憲法地位和凌駕性。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對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賦權用語清晰、直截了當,節錄如下:「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除提名委員會外,《基本法》沒賦權其他形式提名,故「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因未獲《基本法》賦權,同屬違憲。

因此,在《基本法》框架內仍可商榷的:(一)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及(二)提名委員會按甚麼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前者,不同中央官員已表示應以選舉委員會組成為藍本,跟有港人建議以全港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或所有提名委員由直選產生等方案南轅北轍,此等建議在「循序漸進」、「均衡參與」等原則下必遭否決。後者,還有商榷餘地是提名委員會內部的民主,如擬參選人士是否須獲過半委員支持方獲提名,而非在提名委員會外另訂民主程序,包括公民及政黨提名等違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