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女工告《蘋果》誹謗 七月再訊

【本報訊】長沙灣警署女雜工○九年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壹傳媒集團旗下報章《蘋果日報》誹謗她涉及盜竊案。案件昨於高院提訊,聆案官指示《蘋果》一方,要把握時間準備正式聆訊。而與訟雙方律師則表示,會嘗試以調解方式解決分歧,法庭將案押後至七月十六日再處理。

原告羅志清(譯音),被告依次是《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時任記者謝明明(以下統稱被告)。原告指《蘋果》於○八年五月廿五日刊出一篇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對她構成誹謗,要求被告賠償。

雙方合聘專家驗精神影響

雙方律師昨均表示,會聯合聘請心理及精神科專家,驗測涉案報道有否對原告的精神及心理造成影響。之後原告會視乎結果,決定是否修改原有的賠償額。惟被告一方指,如原告就精神心理受損索償,便屬人身傷亡賠償類別,依法必須在事發後三年內提出申索;若原告提出修訂,被告會以申索逾期為由申請剔除,到時她的申索額可能降至區域法院的審理級別。

原告一方指,會把一批來自警方的新文件呈交法庭,待這批文件及其他文件譯本確認後,便可將案排期。被告則表示,要就對方新證供索取律師意見。

案件編號:HCA 2155/2009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