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原地踏步「B計劃」

有立法會議員出席政府與中聯辦官員討論政改的早餐會後,指對方沒交代假如立法會不通過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方案,會否有其他方法處理。他認為政府以沒「B計劃」作恐嚇,逼「民主」派議員就範,接受難以接受的普選方案。

如斯指摘,顯然自暴其醜,反映其既未熟讀《基本法》,亦無半點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本港政改的釋法及決定,只憑個人一般見識,信口雌黃。二○一七年舉行首次行政長官普選乃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二○○七年一項決定的賦權,節錄如下:

「二○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關鍵辭是「可以」而非「必須」,即香港「可」或「可不」在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若選擇是「可」,接着便可普選全部立法會議員。若選擇是「可不」,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不獲立法會通過,便原地踏步,繼續以二○一二年的辦法選舉行政長官,普選全部立法會議員亦隨之押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無賦權香港在二○一七年以外的年份進行首次行政長官普選,亦沒賦權實行其他安排。

故港府及中聯辦沒有「B計劃」,乃憲制事實,非恐嚇議員,更非香港不在二○一七年舉行首次行政長官普選便永遠沒有普選,且辦法已寫在《基本法》附件一,就是在二○一七年後,重新開展「政制改革五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