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將毒案被告隱名 胡國興受質疑

高院暫委法官胡國興昨處理一宗販毒案時作出一個備受爭議的決定。他在控辯雙方均沒有提出申請下,突然自行將兩名表示願當「金手指」供出案件主腦的被告隱匿姓名,改以代號D1及D2代替,此舉連律政司也表關注,透過律師詢問原因。胡官說:「又唔係胡國興做被告。」他解釋是要是鼓勵罪犯戴罪立功,並關注提供資料者的安全。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胡官一改以往的做法,值得商榷,影響公眾知情權。律政司昨晚表示,被告名字應在審訊案件表列出,所有刑事審訊應根據法律既定程序公開進行。

兩被告囚11及9年

本案兩名被告早前應訊時,其姓名一直公開,直至昨日才改為D1(廿七歲,貨車司機)及D2(廿四歲,無業),D1早前承認販毒及藏毒兩罪,D2則承認一項販毒罪,兩人最終因販運二點五七公斤價值卅九萬多元的氯胺酮,昨分別被判監十一年十個月及九年十個月。案情大要指前年十二月四日,警方發現D1駕私家車載D2到達某購物商場,警方其後截查,在車上搜出涉案氯胺酮。

對於兩名被告姓名突然被隱匿,胡官表示,法庭需公開聆訊,但非所有事情均要公開,被告名字「無關痛癢」,除非涉及色魔的案件,否則「有無名唔緊要」,「又唔係胡國興做被告,如果係嘅就係胡國興抵死,要其他人知啫」。

胡官進一步解釋,指此案有特殊情況,二人均曾向警方表示願提供協助,最初D2表示願指證D1,他被列作控方證人,其後D1及D2均稱願供出主腦及出庭作供,D2更稱願供出涉及另一宗毒品案人士及出庭作供。胡官指,法庭基於公眾利益,一向鼓勵罪犯戴罪立功,就檢控他人提供資料,但亦需關注提供資料者及其家人的安全及會否影響其獄中待遇,故為減輕威脅風險,應以代號代替被告姓名。

辯方求情指,兩被告無案底,因經濟原因犯案,強調二人均是「卒仔」。胡官判刑時指,兩被告雖表示願指證他人,但至今未有人被捕,亦不知有關資料是否有助控方,認為若資料證實對控方確有幫助,上訴庭或行政當局會作處理,但考慮到D2的證供確令D1改為認罪,給予D2額外減刑。

影響公眾知情權

大律師龔靜儀指,胡官雖有權下令不准公開兩被告身份,但做法值得商榷,過往很多毒品案被告就算做「金手指」均毋須匿名,若有證據顯示被告因此會有人身安全問題,控辯雙方自然會向法庭申請匿名。司法機構發言人回應稱不宜評論個別案件。

案件編號:HCCC 18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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