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結罪上訴「黃陳」拉長毛落水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於一一年參加七一遊行期間,號召遊行人士到長江中心外集結佔據道路,二人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分別判監六周及五周但准緩刑十四個月,另各判罰款四千八百元。二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昨在高院上訴時,將另一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拉埋落水」,指對方同日在大會堂因非法集結最終只判罰款,「梁國雄係『慣犯』,罰款都算恰當;陳偉業只是初犯,要判監屬過重。」案件押後判決。

兩名上訴人黃毓民及陳偉業的代表律師昨陳詞指,二人當日只佔用行人路,並非公路或大道,故不用向警方申請。此外,他們當日即興自發性遊行,有人號召,覺得「啱key」的人一同遊行,根本不可能事前申請。法官彭偉昌不表認同,若此上訴理據成立,申請機制便形同虛設。

提新理據 官令補交書面陳詞

律師又指,即使遊行人士沒有申請,警方仍可運用《公安條例》第六條規管及終止集會;彭官卻稱,某些人物過身後,會有一大群人穿黑衣到殯儀館,難道警方可用該條文終止集會?律師續指,原審裁判官未有給予二人公平審訊,又指宗教、文化、藝術等集會可以不用向警方申請,故申請機制有歧視政治集會之嫌。彭官認為這是新提出的理據,下令雙方補交書面陳詞。

案件編號:HCMA 45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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