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黃先生去年十月被控未有按照交通標記駕駛,警員票控時錯將事發日期填為九月。警方接獲黃投訴後並就事件展開調查,並着黃暫時毋須繳交四百五十元罰款。然而,黃及後卻接獲法院傳票,除要求繳交定額罰款外,另需繳交附加罰款及訟費合共一千四百元,「件事警方仲調查緊,法庭就罰我錢?」
警方發言人稱,檢控人員以人手抄寫告票後,十四天內會發出正式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就上述事件,警員填寫告票時雖填錯資料,但根據高等法院案例,只要「通知書」上所載資料完全正確,即使由警員填寫的告票上資料出錯,亦不影響「通知書」的法定效力。
就黃先生的個案,警方接獲投訴及調查後,確定當事人所投訴的理據不成立,遂於十二月中知會有關結果,但當事人並無依時繳交罰款或回應,故以傳票方式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