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內列明場地用途,承租人不能劃撥、按揭、收費、轉讓、轉租該場地,亦不能從事商業活動及開放予屬非會員用餐。但過往不時有承租人違反契約,審計署去年十月亦炮轟民政事務局及地政總署,沒有定期實地巡查私人遊樂場地契,至未發現違規情況。
審計署早前的審計報告披露私人會所的「掠水」實錄,當中有一間康樂會所營運多項非體育設施,包括中西式食肆、十五間麻雀房、理髮店等;有會所因提供飲食服務,每年獲得高達一千八百萬元收入;最少兩間私人體育會在天台裝設無線電發射站,收取網絡商費用;亦有地政總署批准高球場收一千元果嶺費,但高球場向本地訪客實收一千八百元。及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亦承認,過去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有不清晰的地方,強調局方日後不會盲目續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