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鞋王」鄧劍群興訟向其前「三奶」李姿霆(Karen)追討四個物業權益的案件,高院原訟庭原本判鄧可取回其中兩個物業,包括港灣豪庭單位和半島豪庭單位,但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李上訴得直,將鄧原本可取回的兩個物業的業權及售樓得益改判給李,並下令鄧支付李原審時七成訟費及上訴時的全部訟費。
鄧聲稱購下港灣豪庭單位是要李「有啲嘢揸手」,上訴庭認為原審外籍法官誤解鄧的意思。上訴庭指,李當時是鄧的情婦,該物業更是鄧替李購入的第一個物業,在現今香港其實不難理解鄧所指的「揸手」是要給李一個保障,以增加她的安全感,故該單位是鄧送給李的禮物。由於李已用二百一十萬元售出該單位,李毋須將售樓得益交給鄧。
上訴庭又裁定,鄧購入半島豪庭單位是作投資之用,並交由李託管,而售樓後的淨得益均屬於李。由於李有意將該物業出售,上訴庭下令李在清還餘下的按揭貸款後才出售該處,待扣除鄧當年購入單位時所支付的款項、按揭貸款及李所收到的租金後,其餘售樓得益均歸於李。
案件編號:CACV 16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