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分裂症的廿七歲女子疑想隱瞞「姐弟戀」,為討好較她年輕的男友而「扮細」成廿四歲,到深圳用四百元人民幣買來一張假身份證傍身,該證將她出生年份寫遲三年。惟她在被指為「人間妖域」的蘭桂坊遭警員截查時搜出假證被捕。她昨於東區法院承認昨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裁判官指該假證始終有被使用的風險,故按照判刑指引,重判入獄一年。
被告李善美承認於去年十二月四日於蘭桂坊蘭芳樓地下外,管有一張以「黎幸美」為名的假身份證。案情指事發凌晨一時許,巡警發現被告形迹可疑遂上前截查,在她手袋內搜出該張假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是在個多月前,於深圳以四百元人民幣購得。昨日庭上所見,被告應訊時雖然頭髮蓬鬆神情憔悴,但仍可見其外貌娟好及年輕,而她聞判重囚後亦沒有太大反應。
辯方求情指,被告得知男友比自己年輕後,愚蠢地聽從朋友意見到內地買假證「以證身份」,讓男友以為她只有廿四歲。至於假證連名字亦不同,辯方解釋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令她不能長時間專注同一工作或環境上,自信心亦低落,但她將之歸咎是其名字不好,因此近年屢屢改名,甚至連姓氏亦改掉,包括一一年曾改姓胡,一三年再改為目前的姓名,以祈求在工作及愛情上變得好運。
辯方又強調被告甚為上進,中五夜校畢業後任售貨員,現時更全職攻讀商業管理高級文憑,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持有假證非為搵工或令自己得益,輕判她非監禁式刑罰。
惟裁判官表示,雖接納被告並無意圖使用該假證作非法用途,但始終她日後或會使用、甚至交予他人使用的風險;而案中亦無足夠理據支持法院的判決要偏離上訴庭指引,故按照指引判被告即時監禁一年。
案件編號:ESCC 22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