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爆消防員休班期間駕車駛至住所樓下附近時,與前面貨車司機爭執聲稱不滿對方「阻住晒」,他其後更下車「抽着」對方衣領,又用手拍凹對方貨車的車尾,事後被捕並遭控以襲擊及刑事毀壞兩罪。被告昨於觀塘法院提訊時,獲控方同意准他守行為處理;裁判官一度質疑有關決定,但最終接納控方解釋,不過就警告被告要好好反省,「唔好因為幾秒衝動而影響成世」,並指「你做咗份工咁耐,都好難再搵第二份」,下令被告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兩年,另付堂費一千元及賠償事主六千元。
五十一歲被告馬鐵樹,任職消防員逾廿年。同意案情指他在去年六月十五日晚上七時許,駕私家車至黃大仙消防已婚宿舍樓下近垃圾站時,不滿前面由姓談男事主所駕的輕型貨車「阻住晒」,被告突然下車拍打貨車車尾至少三次,又打開貨車的司機門,抽着事主的衣領令對方感到頸痛,被告其後返回座駕揚長而去,事主則記下被告的車牌並報警求助。
裁判官聆聽後案情後認為以案中的嚴重性,一度質疑控方准被告守行為的決定。控方則解釋曾諮詢律政司意見,考慮被告無刑事紀錄、定罪將會對被告的影響、事主的意願及事主當日的態度行為等,決定可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守行為,並指即使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對公眾亦無好處,惟強調本案有一定嚴重性,若事主有受傷,就必定不會讓被告守行為,故是次批准只屬例外。裁判官又警告被告要好好反省,不要因幾秒的衝動決定而影響他自己的一生及家人,直言:「你做咗份工咁耐都好難再搵第二份啦」,被告聞言點頭示意。
消防處發言人昨回應指不會評論個別案件,又指處方會根據部門的既定程序對涉嫌違反紀律的個案作出跟進,若證實有屬員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裁定罪成,處方會根據其聘用條款,按既定的紀律程序處理並施以懲處。
案件編號:KTCC 42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