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終院裁定禁難民工作無違憲

【本報訊】四名暫留香港的難民或酷刑聲稱人士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入境處禁止他們在港工作是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四人經過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接連兩次敗訴後,上月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昨日為此事件一錘定音,裁定入境處有關規定並無違憲,四人的終極上訴繼續失敗,亦為有關法律爭拗作出了結。

案中四名上訴人包括三名難民及一名酷刑聲請者,分別來自中非國家布隆迪及南亞國家斯里蘭卡和巴基斯坦。四人中有三人早前已獲入境處酌情批准在港就業,餘下一人因犯事正在監獄服刑,但終院為了釐清法律原則仍決定審理此案。

不受《人權法》影響

終院五名法官昨一致裁定,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規定,管制非香港居民在港逗留的法例不受《人權法》影響,例如禁止他們就業,受影響人士不能引用《人權法》反對。

案件編號: FACV 7,8,9,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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