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兩官均犯錯 男子甩罪

一宗欺詐案的男被告在定罪後上訴得直再重審,而他在該兩次審訊中,均因兩名原審裁判官在審案時犯錯,最終變相將他「放生」。該名物流公司男東主被指兩年多前騙去女友的兩隻名錶拿往典當而控欺詐,首次被定罪後,因原審官的失言及一天內兩度改控罪,令他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後他再被定罪,第二次上訴時,則發現另一原審官竟連案中最關鍵的情節,即犯案日期也混淆不清。他再次上訴成功脫罪,更毋須再面度第三次審訊。

兩番脫罪的上訴人葉國成(卅七歲),在一一年首次受審時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翌年他提出上訴,投訴當時的原審裁判官林鉅溥曾在庭上說過「裁判法院不是有很多時間」以及「不盡責看緊時間會被人責備」等言論,又在一天內兩度修改其控罪。高院法官擔心林官言論或令審訊不公,裁定上訴人得直,但案件需發還重審。

初審失言 重審糊塗

上訴人在重審後再定罪,他不服提出第二次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解釋,指證供顯示上訴人在一一年五月,把當時女友的Panerai和卡地亞兩隻名錶典當,雖然他在同年六月十六日一度贖回兩錶,但迅即再典當。在此期間,女友多番向他討回名錶,上訴人原本相約她在五月十六日交回手錶,但他爽約並向女友發送手機短訊提出分手,女友遂報警指稱受騙。

惟該名重審的裁判官當時卻把上訴人約女友和提出分手的日子,即原本是五月十六日,誤當成六月十六日。但上訴人質疑裁判官竟連案中這般重要的時序也混淆,認為會直接影響裁判官評估上訴人的口供可信性和犯案動機。

高院法官昨認同此理據,因此裁定上訴人再次得直脫罪。

案件編號:HCMA8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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