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投訴法官機制設框架

【本報訊】早前有團體質疑本港法官判案不時出錯甚至偏頗,以及在聆訊時無理責罵與訟人或其律師等,但公眾難以監察,形同「司法獨大」、「法官治港」。司法機構決定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但同時表明任何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必須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令人質疑法官「自己查自己」。

司法機構昨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死撐現行的投訴法官機制,自○三年公布以來運作大致暢順,但文件未有提及該機制至今處理過多少宗投訴。

文件續說,考慮到該機制已運作一段時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成立一內部工作小組進行檢討,以便找出可改善之處,檢討方向有三方面,包括是否應繼續只由法院領導處理法官投訴,在調查方面是否仍有改善之處;在不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情況下,可否進一步提高機制透明度,包括公布已接獲及處理投訴的統計資料;以及是否需要有更多行政支援。

不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時為今次檢討開列三大前提,為檢討設下框架,第一是必須充分考慮保障司法獨立,由司法機制自行處理法官投訴;第二是充分考慮三權分立,即司法機制處理法官投訴時不應受到政府或立法會干預,以免令過程變得政治化;第三是任何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必須由法官組成,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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