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大宅僭建案,辯方昨傳召第二名專家證人資深結構工程師劉志宏作供,他指大宅部分的尺寸與○六年的圖則(即入伙前的圖則)明顯不同,顯示案中僭建物是在取得入伙紙後始完成。對於控方早前指地庫頂部的掛牆沒有施工縫,因此判斷該部分是大宅取得入伙紙前與橫樑等一併建成;劉則反駁指是屋宇署人員視察大宅時有不足,並解釋在他拆除假天花及喉管後,便發現有施工縫,認為大宅是取得入伙紙後曾進行工程。
劉續指,大宅施工期間,時值政府不欲本港的建築工程停下,故有實務守則存在,容許工程師在未獲批准下,先行對建築物進行輕微改動,之後才入圖則申請,但前提是有關改動不能夠影響建築物的結構穩定。被告包括建築師何仲怡、結構工程師黃柏林及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各被控兩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罪。
案件編號:KCS 4906-49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