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客戶控滙豐累失800萬人幣

【本報訊】在七年前已移居香港的內地男商人昨入稟高院民事控告滙豐銀行,指稱因為對方職員的失職及疏忽,誤將他戶口的「帳面結餘」當作「可動用結餘」,令他在三年前的一宗貨幣兌換交易交易中損失約八百萬元人民幣,故要求滙豐賠償一切相關損失。

原告張標,被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在○○年於滙豐開設了私人戶口,至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他分別以電郵及電話向滙豐查詢該戶口,「有沒有一百八十萬美元到帳」,同日下午,滙豐一名個人理財職員來電,以流利普通話回覆原告指:「你問戶口是不是有一百八十萬美金匯進去嗎?對對,已經全部匯進去,是,沒錯沒錯。」

指職員錯報「結餘」

原告稱因為得到銀行職員的上述確認,他遂在翌日將一千一百多萬元人民幣匯到內地生意夥伴的戶口,以完成貨幣兌換交易,豈料匯豐在四月十四日才通知原告,上述一百八十萬美元的支票因簽名有問題而遭彈票,亦即根本未曾真正「到帳」。

原告指控匯豐及其職員,未能分清戶口的「帳面結餘」及「可動用結餘」;兼在未確定的情況下,錯誤告知原告其戶口已有一筆美元「進帳」,但其實該筆錢當時只是屬「已入票」而非「已入帳」。原告經其他渠道追討後,至今仍損失八百萬元人民幣,故向滙豐索償。

案件編號:HCA 24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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